www.123365-sb.com“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20 浏览量:1531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由市级民政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市级民政部门监管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市民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科室等。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12月,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 根据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