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政策;负责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士官的集中接收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和省内外对本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等有关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核全市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仲裁工作。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资金;拟订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十一)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负责并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