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8-11 浏览量:2270
为精准认定我市特困人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
一、家庭或个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规定,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认定为城市特困人员或农村特困人员
(一)申请城市特困和农村特困的家庭或个人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分别低于当地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或个人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和生产性农机具,包括高档摩托车、汽车、收割机、拖拉机、脱粒机等,普通助力两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三) 家庭或个人名下无住房,或者仅拥有一套住房,且为自己居住。
二、家庭收入主要计算以下四项: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任职或受雇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等农副业生活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征地补偿金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或者出让房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性所得、偶然性所得;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
三、以下五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以及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特困救助供养或应及时清退:
(一)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包括因拆迁、旧城改造、村改居、宅基地置换等原因由政府、村集体、企业等补偿的大产权和小产权住房,以及在中高档生活小区拥有住房的;
(二)在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高档生活消费品,购买或新建生活住房、非生活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个人(合伙)开办厂矿、企业、公司的;
(四)对家庭收入易发生变化的特困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对其财产状况核查一次,发现因房屋出售、出租等原因家庭收入超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应及时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