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关于在全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08 浏览量:3216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在全省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冀民〔2017〕118号)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坚决遏制行业协会商会面向企业的各种乱收费和违规收费行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
二、治理内容
(一)坚决清理违法违规收费。包括: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3.以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4.强行要求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5.强行要求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6.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7.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9.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10.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违规收费;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营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三)适当降低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各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档次较多(超过4档的)、标准过高的(以产销量、企业规模为基数的),要及时调整规范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合理设置会费上限;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应主动减免会员单位会费。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3月15日前)。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本单位2017年度所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自查,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照专项治理内容,逐一研究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形成自查报告,于3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自查报告要情况属实、数字准确、措施得当,并要体现调整相关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和金额,对于自查不认真、核查情况不真实的,一律纳入重点检查和审计范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8年4月20日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自查自纠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市民政局在2018年年检工作中,将对协会商会会费标准调整情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意见》规定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并抄报财政、税务、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8年5月30日前)。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清理现有收费事项,适当降低会费标准,对自查自纠发现和重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与《意见》新规定和新要求不一致的,要在5月30日前整改完毕。整改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与《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转发<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7〕1205号)要求一致,以便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情况,将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以及是否纳入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名录、是否给予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的直接体现,是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做好清理规范的各阶段工作,确保取得切实成效。
(二)认真学习政策。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学习《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熟悉和把握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三)抓好整改落实。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是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人,要按照通知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自查自纠和整改,及时上报相关材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治理任务。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好做法及时总结经验,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严肃问责。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参照市里做法对本地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开展本地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务于2018年4月28日前将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情况上报。
联系人:李志芳
联系电话:0319-2135266
邮 箱:xtsmgj@126.com
附件:涉企收费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