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调整相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 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18-03-13    浏览量:204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调整相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18年2月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调整相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 〔2018〕5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出伤残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民政办〔2017〕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7月5日民政部令第50号)的规定,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可以申请评残、享受抚恤待遇;本人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评定、调整和落实抚恤待遇相关事宜,并加强监督管理;经鉴定申请人康复痊愈或残疾情况明显减轻且已达不到十级因战因公评残条件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和抚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章)

  2018年1月8日